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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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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天然氣產業發展與政策法規之研析

主題名稱 國內家庭用戶天然氣價格南北差異說明
資料時間 2012.05.29
上傳時間 2012/6/26
國別 國內
能源領域 經濟及產業
能源業務 化石能源
決策知識類別 評析
關鍵字 公用天然氣事業 天然氣價格

重點摘述

一、台灣中油公司提供之天然氣熱值分為2種

自政府播遷來台,中油公司接收日治時期天然氣設備,以本島之自產天然氣陸續供應彰化以北地區家庭及工業用戶,其熱值為每立方公尺8,900仟卡,即現行牌價所稱之天然氣1。

基於天然氣為高效能、低污染且安全方便之特性,在政府「能源多元化」及「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下,天然氣使用量快速增加,自產氣不敷使用,中油公司於民國79年陸續進口液化天然氣,供應彰化以南家庭及工業用戶,其熱值為每立方公尺9,900仟卡,後為因應國際天然氣熱值逐步下降,故分別於100.11.1及101.4.1調降,迄今為9,700仟卡,即現行牌價所稱之天然氣2。

中油公司天然氣售價係依經濟部核定之氣價公式計算,天然氣1及天然氣2並未採取差異性訂價策略;以市場總平均進口氣源成本加權平均(一籃子平均成本)為基礎計算天然氣2售價,再依天然氣1與天然氣2的熱值比例計算天然氣1售價。目前批售公用天然氣事業(瓦斯公司)之天然氣1牌價為每立方公尺17.8元,而天然氣2牌價為每立方公尺19.4元,其單位熱值價格均為每仟卡0.002元,並未採取差異性訂價策略。

二、各瓦斯公司因經營成本不同,所以天然氣售價不同

全國25家公用天然氣事業(瓦斯公司) ,各有不同經營之供氣區域,因其區域內之用戶普及率、輸氣管線敷設使用密度、整壓站建置、自動遮斷閥及監控設備等不同,致其經營成本也不同,售予用戶之氣體單價亦不相同。

其計算係依據經濟部所訂定之「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4條之從量費計算公式,將公司營運成本(包括氣體作業成本、儲存作業成本、輸配作業成本、維修作業成本)再加上適當之合理利潤,反映於氣體售價中。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第3項,上游中油公司供應之天然氣氣源成本有變動時,瓦斯公司即依據其變動金額同步調整其天然氣售價。另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第1項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9條,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應依規定之計算準則核算,並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調整售價或基本收費時,亦同,故天然氣售價調整的程序及所需文件係訂有明確規範,俾據以核定合理之氣價。

經濟部依據「天然氣事業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於瓦斯公司價格訂定要求嚴格,各區域的瓦斯公司皆受一樣的法規規範,一樣的監督與管理。

在此條件下,我國天然氣價格仍遠低於同為主要液化天然氣進口之國家如:日本、香港、新加坡等。目前我國天然氣價格仍屬偏低,亦無因區域不同而有實質價格之差異。

資料提供者/機構 呂嘉容 / 台灣經濟研究院
最後修改者 呂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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