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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 106年度「精進我國能源統計與強化決策支援功能(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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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名稱 | 電業法修法後我國電力市場機制運作模式研析 |
資料時間 | 2017/12/06 |
上傳時間 | 2017/12/6 |
國別 | 國內 |
能源領域 | 政策與法規 |
能源業務 | 電力 |
決策知識類別 | 評析 |
關鍵字 | 電業法 電力市場 發電業 售電業 |
重點摘述
政府希望透過電業自由化,建立公平、透明之市場環境,供所有電業及用戶參與競爭,並藉此提升電業之經營效率,行政院已於105年10月20日將電業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業於106年1月通過施行。
依據電業法修法後,電力市場上將有三種電業:發電業(非公用事業)、輸配電業(公用事業)、售電業(公用售電業-公用事業、再生能源售電業-非公用事業),在自由化第一、第二階段,各電業所能進行交易的資格與對象亦有所不同。
第一階段,發電市場採綠能先行原則,開放再生能源之發電與售電,可以躉售、轉供及直供方式售電予其他電業或用戶。同時開放傳統發電業申設,但僅能售電予公用售電業,或是轉供自用;售電業可分為兩類,公用售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其中,再生能源發電業在第一階段的自由度遠高於傳統發電業,其可售電對象包括兩種售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公用售電業)以及所有用戶,售電方式則可有自設線路直供或是透過輸電網路轉供。
進入第二階段後,綜合電業必須廠網分離,不得交叉持股,但容許轉型為控股母公司,旗下分別設有發電子公司與輸配售電子公司。
第二階段於電業法修正案公布後六年施行,依據電業法修法總說明中提及:在管理配套、法治運作順暢、市場成熟穩健發展後,再進行第二次修法,開放傳統發電業與一般售電業進入市場自由購、售電,並允許傳統發電業可透過轉供與直供售電。惟目前電業法修正草案中並未明定進行第二次修法之期限以及屆時電力市場之交易機制,故未來市場運作方式仍充滿不確定性。
附件 | 電業法修法後我國電力市場機制運作模式研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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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者/機構 | 方文秀 / 台綜院 |
最後修改者 | |
聯絡電話 | 02-8772-3573#109 |
聯絡 Email | wenhsiu.fang@tri.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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