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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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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101年度「政府儲油管理作業服務計畫」(3/3)

主題名稱 我國與IEA石油安全存量計算方式比較
資料時間 2012/10
上傳時間 2012/10/22
國別 國內
能源領域 政策與法規
能源業務 化石能源
決策知識類別 評析
關鍵字 政府儲油

重點摘述

一、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應安全存量依據「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存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計算達90天以上,而政府儲油部分,則採不分油品總計儲存30天即可,原油加計成品油後,以100年國內成品油銷售及使用量折算,政府儲油代儲數量約可供國內銷售及使用37.7天。

二、於IEA儲油天數計算原則下,以我國前1年度(100年)原油及各成品油日淨進口量、101年6月21日石油業者油品存量及政府儲油283萬公秉,石油業者安全存量以前12個月日淨進口量為基準,其石油安全存量天數約達119天,而政府儲油則以前1年度日淨進口量為基準,政府儲油天數約為35天。

附件 我國與IEA石油安全存量計算方式比較   知識物件上傳表-評析  
資料提供者/機構 台灣綜合研究院 / 台灣綜合研究院
最後修改者 台灣綜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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