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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推出智慧饋電保證(SEG)新政策,接續已結束的躉購制度,鼓勵小型發電戶(如住宅或產業)持續維護自用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並規範售電業保證收購電力之義務

重點摘述


(一) 英國政府商業、能源及產業策略部(BEIS)於2019年6月10日公布再生能源保證收購新政策「智慧饋電保證(Smart Export Guarantee, SEG)」[1],目的在接續2019年3月到期的躉購制度,鼓勵小型住宅與產業持續維護自用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搭配智慧電表與儲能設備,使英國邁向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2]。

(二) 根據官方政策說明文件[3],SEG的推動背景與主要規範如下:

1. 英國小型低碳電力供應(裝置容量小於5MW)躉購費率政策自2010年4月生效至2019年3月31日到期,共完成了超過85萬個裝設案,其中99%都是來自國內太陽能設備。累積至2018年3月,政府在躉購費率政策下,支付了超過60億英鎊購電,每年成本高達14億英鎊。

2. 躉購費率政策已經完成階段性任務,為使英國電網朝向更智慧、更彈性,且更強調區域綠電自給,遂加速展開SEG的公眾諮詢,並於6月10日確立相關立法措施,生效後將由英國天然氣暨電力市場管制局(Ofgem)負責政策之執行與報告。

3. SEG預計於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適用於裝置容量5MW以下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太陽光電、水力、微型汽電共生(電力容量不大於50kW)、陸域風力及生質能(厭氧消化)。

4. SEG要求大型售電業者(用戶數大於15萬戶)需收購小型電力生產的消費者生產的綠電,且收購之價格方案不得小於或等於零,即便市場出現負電價時,也不得拒絕給付生產電力輸入電網的收購費用。收購之價格由售電業者決定,並應充分反映相關行政成本,不得將購電成本轉移至消費者。

5. 生產電力的消費者,必須安裝智慧電表,提供半小時為基礎的電力資訊,收購的電力是以實際測量進入電網的數據計算,不考慮預估的裝置容量。

6. 與躉購費率政策相同,參與此政策方案的案場均須通過英國微型發電產品驗證計畫(Microgeneration Certification Scheme, MCS)驗證;而採用生質能厭氧消化發電者,則必須符合永續和原料規定,以確保生質能有效減少碳排。

(三) 在SEG的政策規劃下,政府不提供任何補助及補貼,以義務的方式規範售電業必須提供至少一個收購方案供民眾輸電至電網,收購電價大於零,避免電網供電過剩時,售電業者將發電成本轉嫁回消費者,違背法案初衷。

 


評析

(一) SEG初稿於2019年1月8日公布,並展開第一次為期八周的公眾諮詢,蒐集到3,360則意見,其中182則屬於單獨意見,其餘屬於原則上支持SEG但強調市場費率應確保受到保障的整體倡議。單獨意見的提供者包括能源售電業者、再生能源設備商、貿易協會、社區能源組織、非政府組織、地方政府,以及公民。[4]

(二) 第一次意見徵詢經歸整與回應後,於4月29日展開第二次為期四周的公眾諮詢,此次徵詢的版本,主要修正受義務規範的售電業規模從25萬用戶降到15萬用戶,並且取消最低用戶門檻(亦即所有的售電業均包含在內)。最終蒐集到27則意見,來自公眾、貿易協會和能源售電業者。官方納入取消SEG廠商登錄作業之意見,以避免衍生相關行政成本,增加政策不必要的負擔。[5]

(三) 公眾諮詢的意見與官方的回應摘選整理如下:[6]

1. 問:SEG是否能達到鼓勵小型發電的成效,倘若沒有最低價格保證及長期合約的規模,是否會不利於社區發展自主發電?

    答:本案將正式透過議院立法,全面適用大英國協境內。售電業者需提供至少一種費率供發電戶選擇,政府不限制費率形式,可以為定額、時間電價、或智慧電價,由售電業者自行設計;SEG是完全以市場為基礎的機制,由市場買賣雙方定價。為確保產電戶的權益,SEG盡可能的開放各種再生能源或儲能設備。根據評估,SEG在門檻的設計上社區自主發電是易達成的,而不一定要依靠過去的躉購費率機制,政府會持續注意社區電廠在SEG制度下的發展,並適時調整機制以利社區電廠有好的發展環境。

2. 問:SEG是否有設定結束期限?

    答:政府沒有設定SEG的結束期限,但會持續追蹤SEG的市場機制運作成效。

3. 問:在收購電的訂價上,政府是否應該出版指引手冊?售電業者在參與SEG訂定費率方案時,需考量哪些關鍵因素和成本?應出版年度報告確保政策執行透明。

    答:政府將委由Ofgem每年出版執行報告,包含SEG費率的範圍、方案和成效等(任何售電業者願意分享的細節),該報告也會成為政府追蹤小型發電戶供電市場的競爭力、新創作為或電力零售價格趨勢的重要參考資料。

4. 問:SEG在電表的要求為何?

    答:為朝向智慧、具彈性的能源系統,使用智慧電表取代傳統電表有助於未來在電價的制定上更能反映成本。參與SEG的發電戶均需安裝可提供半小時為基礎即時輸電資訊規格的電表,儘管目前SEG並未指定變動費率,但為鼓勵售電業者設計時間電價,此電表規格有其必要。電表需符合智慧電表建置規範(Smart Metering Equip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SMETS),數據通信公司(Data Communications Company, DCC)鋪設智慧電表預計在2020年底完成100%覆蓋率的目標,後續售電業者有義務要確保資料傳輸和維護用戶電表的相關成本。目前尚未嚴格要求售電業者此義務,因考量先前躉購費率方案時期多數仍使用傳統電表,系統轉換仍需要適應期間。

5. 問:SEG方案應設定能源效率標準。

    答:SEG方案預期的效益目標,應簡單明瞭,鼓勵發電戶自產再生能源,且定價符合市場機制,故不會設定能源效率相關要求。

6. 問:SEG方案下,若售電業倒閉或營業證照失效,在消費者保護是否有配套措施?

    答:SEG針對消費者保護無另外特殊規定。

7. 問:SEG如何處理非綠能電力輸回電網販賣的操作漏洞?當參與方案者將非綠能儲存於儲電設備,並且輸回電網,是否違背SEG鼓勵再生能源發電的目的?

    答:經官方評估,目前電表無法預防非綠能電力輸回電網的情況,短期內也沒有相關具成本效益的技術可以處理這個情況,但考量SEG的目的不僅是再生能源發電,還包含鼓勵自產自用,善用儲能設備,降低尖峰負載壓力,甚至鼓勵車輛到電網的V2G(Vehicle-to-grid)技術的應用,活用智慧電表使電力系統更具彈性,故本法案接受非綠能電力輸回電網的情況。此外,從電網購入的電力可能費用更高,高於輸回電網所獲得的電費,如此的作法並無法在SEG的方案下獲得更好的報酬。售電業者可以開發更好的技術以解決相關問題。

(四) 我國推動再生能源發電目前仍採用躉購費率制度,並且尚未提出躉購費率的未來取代方案。根據108年2月1日經濟部能源局公布的108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7]:太陽光電屋頂型0.1MW以上未達0.5MW裝置容量,第一期上限費率為4.3175元/度,裝置容量級距越低(如1KW以上未達20KW),費率上限則可高達5.7983元/度;小型陸域風力(1KW以上不及30KW)躉購費率為7.8759元/度;川流式水力1KW以上躉購費率為2.8325元/度;生質能厭氧消化1KW以上躉購費率為5.0874元/度。

(五) 根據我國電業法2017年1月修正立法通過結果,在2020年前,再生能源發電業可直供轉供,且再生能源售電業可供用戶選擇購電管道,然而當前多數的討論仍集中於台電發電和售電拆分,以及電廠民營化的部分,特別是用電大戶購電方式(向台電購買或與民營電廠牽線直供),以及大型民營電廠售電對象(繼續賣給台電或自尋市場買家)的討論,卻少有對於小型再生能源發電該如何發展的討論,這將是後續我國能源轉型朝向更高綠能占比和分散電網重要的議題。

(六) 我國目前已有越來越多公民電廠,以社區、偏鄉、原民地區等樣態設立成功,為我國能源轉型進程中的良好範例,英國SEG的政策,則可供我國進一步發展小型、公民電廠參照。但英國的售電業目前已經發展出一套模式(可參考能源知識庫2018/9/3「英國六大傳統電廠售電市占率七年陡降22%,新創自動轉換購電平台崛起,為消費者每年節省超過300英鎊(折合新台幣約1.2萬元)」一文[8]),我國售電業則尚未形成產業雛形與規模。

(七) 儘管智慧電表立意良善且確實有必要,英國推動2020年100%裝置量也遭遇許多困難,包括:建築物的條件限制、電表資訊安全控管、電表硬體技術規格、裝設進度延遲等。我國行政院105年10月3日公布「推動低壓智慧電表建置」重要政策[9],設定目標106年開始20萬戶建置;109年完成100萬戶;113年完成300萬戶,在克服通訊問題、建物法規限制等問題後,已完成第一期20萬具目標,台電預估108年再完成40萬具裝設,力求達到109年目標。我國智慧電表的應用初期以響應節能、抑低尖峰負載、使用戶更了解電力使用習慣為主,未來是否因電業法自由化後相關售電業產業更開放,並接軌陽光屋頂百萬座躉購費率機制後的家庭再生能源發電而有更多元的發展,英國的SEG的制度落實情形值得我國持續地觀察與借鏡。


參考資料

[1] BEIS新聞稿。 New laws to guarantee payment for solar homes providing excess electricity, 2019/6/9.

[2] BEIS新聞稿。 UK becomes first major economy to pass net zero emissions law, 2019/6/27.

[3] 英國SEG法案解釋文件。EXPLANATORY MEMORANDUM TO THE SMART EXPORT GUARANTEE ORDER 2019, No. 1005.

[4] SEG政策法案第一輪公眾諮詢結果。The future for small-scale low-carbon generation: part A, 2019/6/11.

[5] SEG政策法案第二輪公眾諮詢結果。The future for small-scale low carbon generation: part B, 2019/6/10.

[6] BEIS, THE FUTURE FOR SMALL-SCALE LOWCARBON GENERATION-Response to consultations on policy proposals for a Smart Export Guarantee, and on proposed amended licence conditions, 2019/6.

[7] 經濟部能源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108/2/1。

[8] 邱虹儒,英國六大傳統電廠售電市占率七年陡降22%,新創自動轉換購電平台崛起,為消費者每年節省超過300英鎊(折合新台幣約1.2萬元),2018/9/3,能源知識庫。

[9] 行政院重要政策,推動低壓智慧電表建置,10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