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 | 再生能源空間發展機制研析及公民參與推廣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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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名稱 | 法國農電共生法規內容說明與時程 |
資料時間 | 2024/01/18 |
上傳時間 | 2024/3/13 |
國別 | 法國 |
能源領域 | 政策與法規 |
能源業務 | 新及再生能源 |
決策知識類別 | 評析 |
關鍵字 | 太陽光電 農電共生 法國 |
重點摘述
1.源自於2023年3月10日的再生能源加速條例第54條,其目前的草案法令旨在使其第54條得以應用,包含藉由定義農業、自然或森林土地上太陽發電設施的開發條件,推動農電共生(agrivoltaism)的應用,其54條草案法令於2023年12月26日開始進行公開諮詢並於2024年1月14日結束。
2.該草案法令,在其第1條中,為農業太陽能發電提供了具體規定。
其草案法令界定了農電共生對農業活動所提供的服務(包括以下四項:改善農業潛力與農業影響、適應氣候變化、防災保護和改善動物福利),以及由此產生的重要農業生產和可持續收入的概念,並保證農業活動仍然是其土地區塊(plot)的主要活動的條款。
其草案法令也區分了不同類型的農業太陽能發電技術:
(1)在全國範圍內將“已證實”技術列入法令中,已試驗過的遮蔽率(太陽能板預計裝設表面積與土地面積的比率)將作為受益方被納入法規中。這些技術將免受控制區的限制,並僅需每5年進行與農業生產相關的檢查。
(2)其他的一些技術(因此未列入該法令):遮蔽率低於40%的技術將依法規限制須設置於控制區或證明附近有類似的農業太陽能發電設施,並且每 3年需進行一次農業產量的檢查。
(3)遮蔽率高於40%的太陽光電設置將受到面板尺寸的限制,且必須設置於控制區,並每年進行一次農業產量的檢查。
3.草案法令的第2條明確規定了申請和獲得規劃許可的條件。
4.草案法令的第 3條界定了在農業、畜牧或林業土地上推動太陽光電項目的架構。
作為通知,這些土地只能在由農業部提議並在與自然、農業與林業空間保護委員會部門(CDPENAF)協商後確定的土地上推動。此條款定義了此架構討論的方法,並提供了可設置土地的詳細資訊,例如這些土地必須被認為是未耕種的土地或在最短期限內未被開發的土地。 為了加速國家推動和農業部門的工作效率,此法案建議將某些土地自動納入框架文件中,並訂定更新期限。
5.草案法令的第4和第5條定義了業者在授權時間內相關的義務與條件,例如案場建置與運行後拆除(dismantling)和復育(restoration)的義務等。
6.草案法令的第6條規定與提供了一套控制(control)和懲罰(sanction)系統,以確保設置太陽光電和推動農電共生所要求的條件能被遵守。並提供了一項法令的參考,用於保證財務以及控制方法的定義。
7.最後,第 7 條規定了其應用的過渡規定。草案法令的規定將如下應用:
對於申請許可或事前聲明涉及農電共生並在該法令公佈後一個月內提交的設施
(1)對於申請許可或事前聲明涉及地面型太陽光電並在該部門框架文件公佈後一個月內提交的農業、畜牧或林業土地上的農電共生
(2)對於不位於農業、畜牧或林業用途的自然土地上的地面型太陽光電,如果許可申請或事前聲明自法令公佈後一個月內提交,則適用。
法律還規定,對於在此框架文件公佈之前提交了許可申請或事前聲明的自然、農業和林業土地上的項目,可以在獲得保護自然空間、農業和林業委員會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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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國為加速再生能源設置因此定義農電共生及其可推動模式,如未來台灣為達2050淨零目標,除採取現今的漁電共生及符合其他土地法規的地面型太陽光電外,農電共生也是需考量及討論的作法,參考國外於法規上的討論有利於未來政府在推動上可依循的方向。
附件 | 1130312_法國農電共生法規內容說明與時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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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者/機構 | 林傳高 / 工業技術研究院 |
最後修改者 | |
聯絡電話 | |
聯絡 Email | CKLin0521@itri.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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