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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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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再生能源空間發展機制研析及公民參與推廣計畫

主題名稱 法國政府完成農地光電修法程序,正式開放申設農電專區
資料時間 2024/04/09
上傳時間 2024/8/27
國別 法國
能源領域 政策與法規
能源業務 新及再生能源
決策知識類別 評析
關鍵字 農電共生 光電 農地種電 綠能空間

重點摘述

1.  法國經濟、財政、數位及產業主權部(Ministère de l'Économie, des Finances et de la Souveraineté industrielle et numérique, MEF)於2024年4月9日發布第2024-318法令,首次明確定義在農、林用地上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與農電共生發展之法律規定。

2. 第2024-318法令重點摘要:

(1)    範疇框架

a. 農電共生:指定與農業行為(種植或育種)相關的光電設施,需在已開發的土地上優先發展農業生產而非電力,規範光電覆蓋率上限為40%(若現況既有農業設施可個案確認合理覆蓋率),農作物產量必須達到標準(對照組)的90%,允許維持農業生產並提供其他農業效益,並持續受到機關監管。

b. 農地地面光電:僅能在公告的特定區域設置光電,土地條件須符合未開墾的土地、10年(含以上)未開發的土地且被認為適合設置地面光電的土地狀況(如工業荒地、舊採石場、水體等),這些規定保證新開墾的土地不能改造為地面光電場。

(2)    法令相關部會新聞稿發言重點

a. 法國經濟、財政、數位及產業主權部(主要發布部會,與工業和能源部共屬主導部會):延續2024年4月5日在馬諾斯克(Manosque)聲明的光電發展作戰計畫(plan de bataille),要加速設置光電土地的釋出,而農業用地佈署光電的前提是直接向農民提供服務,以電力生產補充農業生產的問題,而不是用太陽能取代農業生產。

b. 農業及糧食主權部(ministre de l’Agriculture et de la Souveraineté alimentaire, DGAL):農電共生要在尊重農業實踐的前提框架下發展,法令明確的原則是開放能源生產機會的同時,進一步保護農業空間,一個農電共生案場應該有利於農業活動並提供農民多樣化的收入來源,有助於創造價值和世代傳承;此外,農電共生將使農田在繼續生產的同時製造綠色電力,但糧食生產仍然是優先重點,光電可以保護作物免受氣候變化影響或促進動物環境福利,提供農民穩定和持續的額外收入,該法令也規定了地方政府的實施方案,使地方官員和專業人士能夠決定最能解決當地問題。

c. 生態轉型和國土協調部(ministre de la Transition écologique et de la Cohésion des Territoires):農電共生有助於法國減碳的目標,並促進農業和能源利益互補結合,並服務於生態轉型。法令發布將使法國加速發展農電共生,在法國因應氣候變遷的時刻,重新思考我們資源使用方式和優化可用資源是必要的。

d. 工業及能源部(ministre délégué chargé de l’Industrie et de l’Energie):農民和光電業者都需要釐清光電在農地上佈署的條件,通過這次法令公告,政府明確了這一框架,肯定過程中大量的協商工作成果。這個發展將為農業界帶來更好的報酬,並提供我們必要需求的再生能源,我們將在未來一年進行評估,開始行動。

(3)    法令頒布後下一步:

a.法國經濟、財政、數位及產業主權部將發布產量查核及違規撤銷機制。

b. 法國環境能源管理局將依嚴格的科學資料提議可推動的作物、土壤和光電及農業成熟技術項目,並交由經濟、財政、數位及產業主權部定義。

c. 法國農業公會(Chambres d'agriculture, France)將依據法規「框架文件」明確界定可設置農電共生的區域。

(4)    本次頒布之法令已全數收錄於能源法第6節(R314-108~123)中,法條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章節 相關法規 重點摘要

第一章

農電共生具體規定
能源法
 
農村與海洋漁業法
 
環境法
 
  1. 依規定農地是面積1公畝(含)以上具有相同特徵的連續農業土地,農電必須在符合前述規定之農地上設置。
  2. 若農業經營者發生變化,在沒有活躍務農者的情況下,農電設備持續運作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3. 依能源法L314-36條規定(2023年3月10日修訂公布)農電共生須提供的服務之一「提高農業潛力和改善農業環境」,包括改善土壤的農耕品質,以及增加/維持或減少幅度與當地觀察之產量下降趨勢一致之農業產量。任何設施,如果能夠使一塊農地在過去五年未被利用後重新啟動農業或牧場活動,也可以被視為提高土壤農業潛力的設施。
  4. 每公頃農電場域的農產量需大於對照基準區域產量的90%。判定為天災的前提包括已執行(1)有結構的調節熱災和寒害;(2)水文管理減少作物或牧草量降低耗水、改善灌溉水利用效率、減少植物或土壤的水蒸發,及控制適當的溼度;(3)避免過度直接輻射,特別是保護作物避免葉面灼傷。
  5. 應對至少一種氣候變化影響進行保險。
  6. 提升動物環境福利,調節溫度及改善建築結構。
  7. 對照基準區域技術規格由農業及能源主責部會定義,基本條件包括(1)面積大於案場5%且不超過1公頃;(2)鄰近農電案場;(3)沒有光電設施及造成遮陰的設施或樹木;(4)土壤氣候條件相若;(5)與農電案場相同耕種條件。免設置對照基準區條件包括(1)覆蓋率低於40%且經地方首長授權參照採用區域歷史數據並經地方自然、農業及森林保育機關同意;(2)覆蓋率低於40%且可證明該地區已有類似農電設施對照區;(3)採用的農電技術屬於環境法已驗證農作/光電技術/地理區位清單。
  8. 具持續性的農業收入,包括與地區其他農場的比較或安裝前後的比較。
  9. 土地利用須滿足(1)因設置農電相關設備而造成土地無法再做農業使用面積不超過農電覆蓋面積的10%;(2)農電設施的高度和行距須確保通行、安全和動物庇護及農機具通行。小於10MW免經同意,但覆蓋率仍不得超過40%。
  10. 覆蓋率40%係計算光電模組最大投影農地表面積。
第二章
地面光電具體規定
 
都市計畫法
 
農村與海洋漁業法
 
  1. 自然、農業、畜牧或林業用地被視為未開墾之定義須滿足條件之一(1)相對周圍地區因地形、土壤和氣候條件無法進行農牧業,尤可以土壤指數作為評估標準;(2)不屬於保育部門定義的任何森林類別,因森林具有生物多樣性、景觀、碳儲量、林業生產或重要人類資產等功能。
  2. 設置光電最短期限為10年。
  3. 具設置地面光電地區條件包括(1)位於農業區但未開發且距離農業經營建築物小於100公尺;(2)場域屬於污染場地或工業荒地;(3)曾是採礦場,且未被指定恢復農林業或採礦特許尚有超過25年的運轉中採石場;(4)曾是採礦場,超過10年被要求恢復農林業但實施情況不樂觀;(5)曾是礦場或礦渣堆、盆地、垃圾場、因採括活動而退化的土地,且未指定恢復農林業;(6)曾是危害廢棄物、無危害廢棄物或惰性氣體廢棄物儲存場所,且未指定恢復農林業;(7)廢棄機場;(8)廢棄人工河流、港口、公路或鐵路;(9)經授權的環保分類設施(採石場和風電場除外);(10)一片水域;(11)位於SEVESO分類定義的嚴重級危險區域;(12)位於技術風險預防計畫的高與極高危險區;(13)軍事用地或受軍火污染的舊軍事用地;(14)位於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建議安裝光電區域。
  4. 不得位於農村與海洋漁業法、都市計畫法劃定的保育區。
  5. 農業公會依前述規定選定區域並擬定框架文件,經地方政府2個月期間內諮詢區域內農民及農業組織代表、再生能源業者、社區代表、保育部門委員會代表,參採其意見後公布,框架文件至少每5年修定一次,可依實際狀況提早修定。
第三章
與自然、農業和林地光電有關的都市計畫授權制度
 
都市計畫法
 
能源法
 
  1. 本法令公布後,農業公會可在本法令公布後9個月內提交框架文件,地方政府2個月諮詢期間結束後,未表示意見者視為同意。
  2. 框架文件提交時,需同時取得國土機關核發證明符合各建築法規範、證明安裝於溫室棚屋和遮陽屋是合理農牧林業活動所需,並證明符合能源法的規定(1)提供能源設施配置圖(2)提供技術說明證明安裝、施工、作業環境不對農地應具備的功能其中一項造成重大損害或對其中兩項造成有限損害(3)證明農業生產是該農田的主要活動說明(4)證明農業生產為主,並確保農民持續的農業收入(5)農業對照基準區規定(6)證明有活躍的農民進行農務。
  3. 除役恢復原生產和土地狀況,若有重大困難也須在寬限期三年內恢復原狀。
 

第四章

監管和罰則
能源法
 
農村與海洋漁業法
 
環境法
 
都市計畫法
  1. 免設置對照基準區案場每五年查核一次、覆蓋率低於40%案場每三年查核一次,其他案場每年查核一次。
  2. 對照基準區由農村與海洋漁業法規定的科學單位、農業技術研究單位、農業公會或土壤和農業專家執行,農電案場營運商須將對照基準區的報告送主管機關以獲得籌設許可,營運商每年均須向主管機關提交監測報告,未提交將課以罰款或撤銷/暫停執照。
  3. 自第六年起需提交監測報告,格式將由能源、都市計畫及能源機關共同發布,特別著重於土壤技術調查的部分。
  4. 若未依規定拆除及恢復場地或監測報告結果證實土地狀況未能滿足法規要求,主管機關將依都市計畫法授權進行拆除,且拆除所產生費用扣除案場財政擔保後蓋由土地所有人承擔。

第五章

過渡條款與最終條款
都市計畫法
  1. 本次法令適用於公告日起一個月後提交之光電設施。
  2. 各農業公會自法令發布日起有九個月期限將框架文件提交給主管部門。
  3. 框架文件經主管部門發布後一個月起,可受理申請地面光電。

 

[評析]

1.  法國多年期能源計畫(PPE)設定2028年光電裝置容量達到44GW、2050年達到100GW,然而法國2023年光電裝置容量剛達到20GW,已優先投資「退化的場域」如廢棄工業用地、高速公路場域、荒地、垃圾掩埋場等,按照EDF等光電業者的反饋可設置光電的用地空間已趨飽和,而除了屋頂裝置和遮陽設施以外,開放農電共生是可以實現法國能源轉型目標的重要手段。

2. 法國農電共生政策發展歷程:

(1)    2021年7月環境農業部發布「界定農業土地和複合農業太陽光電案場計畫特徵」指引開始,該指引蒐集農電共生案場的實績科學證據,分類不同型態,並整理全球優良案例清單提供這類設施管理、發展和營運的建議,提出農電共生案場惟有不牴觸(1)氣候變遷調適(2)預防災害風險(3)提供動物福利(4)特定的農業服務(如抑制害蟲),並且不降低農業生產產量、品質和農民收入,才能考慮開放此種類型的設施設置,除了以上重點特徵以外,農電共生計畫還必須確保其農業參與(透過允許農民參與其設計,甚至投資),確保農業場地在其整個生命週期內所有者(不論農場的任何潛在變化)必須始終為積極務農的農民,且其可逆性及與當地和領土發展的充分性(特別是農作物的增值),同時限制其對環境、土壤和景觀的影響。最後,基於任何形式的潛在農業脆弱性,農電設施必須具有適應性和靈活性,以便應對隨時間可能發生的改變(即正在種植的物種和品種的改變)。

(2)    2023年3月《加速再生能源生產法》(APER)修法通過,農電共生案場必須保證提供一定的農產量和農業永續收入,並至少提供(1)提高農業潛力(2)適應氣候變遷(3)防範農業氣候、害蟲或其他環境風險(4)改善畜產動物服務等服務之一。

(3)    2023年12月29日《氣候與復原力法》(Loi climat et résilience)修法通過,農地上的光電設施若能保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則光電設施所使用的農業、自然等土地可不計入法國淨零自然土地的損失計算中:

a. 可逆性:設施的設計必須使其能夠在不永久破壞環境或設施所在土地的農業潛力的情況下被拆除,在拆除設施後可以將這些土地恢復到原來的狀態或用於農業用途。

b. 在整個運作期間,根據土壤性質以及安裝現場先前存在的(如符合)自然棲息地覆蓋植物進行維護,並維持通道土壤的滲透性。

c.  維護農業或牧業權:安裝太陽能板不得消除或限制現有的農業或牧業活動。

(4)    此次2024年4月9日《能源法》(Code de l'énergie)修正發布農電規定細節,並正式開放申設,係由法國四個部會聯合發布公報,足展現經濟、財政、數位及產業主權部(MEF)統籌政策之行政能量及兼容淨零光電需求、農業發展、自然資源保護等多重效益,並於法規內明訂法國環境部參與之同意權和持續的科學證明。

3.  比對法國農電共生相關政策推展歷程,與我國推動漁電共生歷程相若,且均以申請專區內設置方式推動,以我國漁電共生推動過程,首由農業部水產試驗所進行養殖物種與光電覆蓋試驗,並訂定40%遮蔽上限及無天災因素下須維持同地區產量或其養殖經營計劃書承諾之70%以上漁產量;再由農業部漁業署訂定養殖為本、綠能為輔之方向,限定申請資格以水產養殖業者等,並應維持原養殖者持續養殖;針對生態及社區影響,則由經濟部能源署訂定環社檢核機制,辨認環境生態及社會議題,要求開發申請業者須提出因應對策。

4. 依法國農電政策規定,自公布日起9個月(預計截至2025年1月9日)內開放農業公會提交專區申請(框架文件),再經兩個月意見蒐集期(預計截至2025年3月),法國農電政策之推展實際申設情況和未來監管成效,仍值得我國持續深入追蹤研究。

[參考連結]

1.     法國法規資料庫(2023),2023-1408號法令,https://www.legifrance.gouv.fr/jorf/id/JORFTEXT000048736955。

2.     法國政府公報(2024),發布有關農業光電發展的法令新聞稿,https://presse.economie.gouv.fr/publication-au-journal-officiel-du-decret-relatif-au-developpement-de-lagrivoltaisme/。

3.     法國法規資料庫(2024),2024-318號法令,https://www.legifrance.gouv.fr/jorf/id/JORFTEXT000049386027。

4.     Ademe et al. (2021) Characterising solar PV projects on agricultural land and agrivoltaism - Executive Summary. https://librairie.ademe.fr/energies-renouvelables-reseaux-et-stockage/4992-caracteriser-les-projets-photovoltaiques-sur-terrains-agricoles-et-l-agrivoltaisme.html。

5.     EDF ENR評論(2024),關於農電共生我們的想法是什麼?https://www.edfenr.com/guide-solaire/agrivoltaisme/。

6.     European Commission JRC Science for Policy Report(2023), Overview of the Potential and Challenges for Agri-Photovoltaics in the European Union.

7.     PV Magazine, France hits 20 GW milestone, https://www.pv-magazine.com/2024/02/28/france-hits-20-gw-milestone/ 。

資料提供者/機構 邱虹儒 / 能源環社整合規劃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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