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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為加速離岸風電開發,開始接受各地方政府提供有潛力開發區域的相關資訊,加速選定開發區域

摘要

  1. 日本經濟產業省和國土交通省於2019年2月8日共同召開會議,為了加速指定離岸風力發電的「促進區域」,開始接受各地方政府(都道府縣)提供有希望(潛力)開發區域的相關資訊[1]。
  2. 目前,經產省和國交省依據「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正在檢討該制度的具體運作方式,包括指定可以在日本一般海域長期(可長達30年)佔用的離岸風力發電促進區域,以及透過公開招募方式選定開發業者。
  3. 為了加速促進區域的指定,這兩省開始蒐集各種既有資訊,將根據這些資訊選定可以作為離岸風力促進區域的候選地點,接著成立這些區域的協議會並由國家進行詳細調查,進而指定促進區域等推動流程,如圖1所示。

 

日本離岸風電促進區域的指定流程和時間表(詳如上文所述)

圖1、日本離岸風電促進區域的指定流程和時間表[1]

 

 

  1. 有希望成為促進區域的3個條件為:

            (1) 促進區域的候選地;

            (2) 特定利益相關者已同意開始協議(可以成立協議會的情況);

            (3) 根據促進區域的指定基準(表1),預期適合於促進區域。

 

 

表1、日本離岸風電促進區域的指定基準和調查方法[2]

日本離岸風電促進區域的指定基準和調查方法,包括自然條件、輸出電力、航路、系統確保、漁業、法律重複等(詳如上文所述)

 

  1. 促進區域的指定,必須先與開發地區的利益相關者(海運業和漁業等)協調,由地方政府蒐集相關的地區資訊,這次以都道府縣為對象,開始接受相關資訊的提供。資訊提供的中間截止日期必須於2019年3月8日送達,最後期限必須於2019年4月15日送達。為加速促進區域的指定,都道府縣應在中間截止日期前提供資訊。

 


評析

  1. 日本的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海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建置有關的海域利用促進法[3])於2018年11月經國會表決通過。根據該法案規定,為了促進海域的開發利用,海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可長期佔用海域,因此有必要制定基本方針,指定促進區域,決定與海運業和漁業等先行利用者的協調框架,確定海域佔用等有關計畫的認證制度。
  2. 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尚未立法前,在一般海域,沒有長期獨佔利用海域的統一規則。此外,在海上,已有海運業和漁業等先行使用的業者,但沒有協調框架。因此,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旨在解決這2個課題,並創造離岸風電容易開發的環境,預期今後日本離岸風電將快速發展。
  3. 統計至2018年11月底,日本離岸風力發電的引進量約為20 MW,均為國家的實證計畫,環境評估手續中的案件約5,400 MW[4]。(圖2)

 

日本離岸風力發電的導入狀況與計畫(詳如上文所述)

圖2、日本離岸風力發電的導入狀況與計畫[4]

 

 


參考資料

[1] 再エネ海域利用法に基づく促進区域の指定に係る都道府県からの情報提供の受付を開始しました,経済産業省&国土交通省,2019/2/8。

[2] 再エネ海域利用法に基づく促進区域の指定について,經濟產業省資源能源廳&國土交通省港灣局,2019/1/30。

[3] 日本內閣核定海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建置有關的海域利用促進法案,一般海域可長期佔用達30年,2030年將指定5個離岸風力發電的促進區域,能源知識庫,2018/3/9。

[4] 日本でも、海の上の風力発電を拡大するために,経済産業省 資源エネルギー庁,201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