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再生能源FIT法修正案之重點:
1. 對於取得FIT認定後未運轉的案件,將採用新的認定制度,確認業者可確實執行發電事業。
2. 為確保再生能源設備可長期穩定發電,除了事業開始前的審查,也要求遵守事業實施中的檢查與維護、事業結束後的設備移除等規定,違反時可命令改善或取消認定。
3. 導入競標制度、預先決定數年的躉購價格、設定中長期的躉購價格目標等。
4. 擴大導入地熱等開發前置期(lead time)長的電源。
5. FIT電力的收購義務者,從零售電力業者變更為輸配電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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